山西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8日山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和进步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优质进步,构建以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地区内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优质进步,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革新驱动、开放协作、数实融合、绿色低碳、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制造业优质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完善制造业优质进步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制造业优质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制造业优质进步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步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制造业优质进步规划,明确制造业优质进步的总体目的、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手段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制造业优质进步规划,结合当地实质,拟定推行策略,明确重点任务,并组织推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制造业优质进步体系,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融合集群进步,布局培育将来产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产业链进步,打造省、设区的市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健全链长、链主工作推进体系,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产业链链长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进步中的困难和问题;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企业加大协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拓展链主企业遴选认定、责任评价和动态调整。
链主企业应当通过推荐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等方法,带动链上企业协同进步;链上企业应当围绕链主企业需要,加大技术协作和商品配套;产业链企业应当加大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合作攻关。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产业链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实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产业链进步进行跟踪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组合招商模式,引导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拓展省级制造业重点专业镇评选认定,健全专业镇进步政策,推行梯次培育、考核勉励和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地区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培育认定本级制造业专业镇,拟定专业镇、特点产业进步策略,健全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电子商务物流、会展买卖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资金、土地、环境容量等支持专业镇进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工业类开发区进步制造业的规划引导,确定工业类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革新产业承接转移机制,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承接先进制造业转移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大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对企业家拓展培训,提升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营运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打造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进步。
第十六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借助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区域、跨行业拓展合作,提升产业竞争优势,延伸产业链。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打造完善产业技术革新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建制造业革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革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制造业革新平台,拓展重点范围重要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革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革新中心、国家产业革新中心等重大革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完善革新成就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承接革新成就转化落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打折政策,支持优势基础商品高档化升级,策略急切需要基础商品产业化突破,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范围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商品,推进产业基础再造。
省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策略急切需要基础商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商品目录,对获得重大攻关突破并达成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给予奖励、补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勉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制造业品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新服务,推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商品的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制造业品牌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培育品牌,加大本省驰名品牌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水平监管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水平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打造完善水平安全预警、商品全生命周期水平追溯、售后服务等规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促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手段,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高档化、自动化、绿色化,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对设施设施、工艺条件与生产服务进行改造升级。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互联网、物联网、工业网络等新型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制造业自动化升级。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完善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拓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培育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拓展智能制造诊断咨询。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虚拟制造等生产活动;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进生产设施与信息管理软件互联互通,推行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步骤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借助,建设资源综合借助产业集聚区,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借助,推进废钢、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借助的布局优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进步再制造产业,推广应用再制造商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拓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推行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鼓励创建绿色工厂、绿色Supply chain管理企业;鼓励工业类开发区创建绿色园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新业态培育,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支持面向制造业的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信息数据、检验测试认证、人力资源、运营管理、金融服务、电商、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进步。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支持制造业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优势提高、技术革新牵引、数字化自动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对本行政地区制造业优质进步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支持制造业优质进步。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进步、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优质进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造业优质进步中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拓展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向民营资本推广项目等活动,加大入企帮扶,准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一般态化政企交流联系途径,打造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按期面对面协商交流机制,采取多种方法准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优质进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土地借助年度计划中安排肯定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功用地退出机制,打造长期出租、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法。
第三十二条 对制造业企业依法获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升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作用与功效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金融机构、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减少制造业范围规范性买卖本钱、筹资本钱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点本钱。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打造项目奖励、成就奖励和特殊津贴相结合的出色人才支持勉励体系,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行年薪制、项目薪资、股权等分配方法。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打造会商业机会制,加大制造业人才需要预测,支持企业拓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训练,校企互兼互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职业学校拓展补贴性培训,健全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法,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参展成本肯定比率的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京津冀协同进步、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地区进步策略,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科技成就转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法,吸引省外企业、资本投资本省制造业。
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协议开工、建设与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法筹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商品,健全授信规范,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减少制造业企业筹资门槛。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优质进步纳入年度目的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进制造业优质进步工作拓展专项考核。
省人民政府对制造业优质进步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在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地区内拓展制造业优质进步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工作拓展督导检查;对重大工作目的任务没有完成的,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应当恪守诚信、履约践诺,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不真实材料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资金、取消有关待遇,并推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员工在制造业优质进步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






